《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供水用水方面的法规性文件。4月30日上午,自来水公司组织开展了《条例》施行前宣传活动。市人大法制委相关领导、自来水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员工共计140余人参加了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共设置三个会场,分别在市政府对面广场、连山广场、船厂文化宫前广场,展出宣传展板,发放《条例》手册、宣传单,为过往市民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三台宣传车悬挂标语,沿街循环播放《条例》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是2018年12月29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城市供水用水各方面做了较细的规定,例如违法用水行为、危害城市公共用水设施的行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方面都进行了较明确的行为规定和处罚。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保证城市供水稳定和用水安全,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良性、长期、可持续发展,使葫芦岛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葫芦岛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