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保护意识待提升
发布: 发布时间:2017-04-10 16:36:00

  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近几年我市输水管线、供水管线及供水设施被人为损坏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近3年,因施工造成供水管线损坏就达30多起,损失水量50万立方米,经济损失百万元。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意识亟待提升。
  
  人为损坏情况频发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遍地开花。一些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线安全运行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随意施工、野蛮施工,导致供水管线爆管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影响市民的正常用水,而且大量自来水白白流失,造成巨大浪费。
   3月11日,南票区金星镇四家子村农业开发施工时,将乌金塘至市区的直径1米输水管线损坏,造成龙港区、新区部分区域及老区两天停水及后续分时供水,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及用水需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4万元。
   2016年7月,郝屯地段修路,营口市政在修路施工过程中,将DN600供水管线挖坏,居民停水近1天,经济损失3万元。
   2016年3月,新区公园改造,鑫海市政将新区泵站出水DN400管线损坏,造成新区部分地区停水,自来水公司连夜抢修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2015年7月,新区518会馆门前,电业局顶管施工,将DN200供水管线损坏,造成玉皇商城及附近居民停水,经济损失2万元。
   2013年7月16日下午2时,锦葫路杨帆加油站对面河道内DN600供水管线被疏通河道的挖掘机碾碎,造成龙程路至望海寺地区大面积停水,涉及用户15000多户。
   此外,输水管线沿途村屯百姓在管线附近挖沙取土,致使输水管线露出地面,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供水设施保护问题突出,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加强保护有法可依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占有、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根据规定,违反“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
   采访中,市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也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输水管线巡视力度,使巡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在适当位置设立管线标识物,明确告知。加强保护管线安全的宣传教育,提升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从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完善工程抢修应急准备,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快速处理。

                                                                                                              葫芦岛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