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研究利用波浪动能进行海水淡化

2016-11-16

    SAROS(Swell Actuated Reverse Osmosis System的简称)是一个由海洋波浪动能驱动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系统。近日,一项名为Indiegogo的众筹融资活动计划为该海水淡化系统融资25000美元。       SAROS系统最初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成立的一个高级设计项目,该项目的成立是为了验证通过使用波浪动能对海水施加足够压力,以实现反渗透海水淡化的可行性与效果。       据了解,该项目的联合成立人Chris Matthews和Justin Sonnett目前正计划在一些独立岛屿及沿海地区发展他们小型的示范系统,为这些地区的居民提供价格合理的淡水资源。除此之外,在海地和波多黎各,多个基于该系统的海水淡化项目正在筹划当中。并且,两位成立人与一些非营利机构也有合作项目展开。            据悉,Indiegogo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建设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第一个SAROS长期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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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8年将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向全国

2016-11-14

    生态环境事件频发,损害赔偿制度待建。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11月9日发表署名文章《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特别强调,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此前,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上述7个改革试点刚刚开展,预计短期内进展不会太快,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制度问题还未得到充分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记者分析。       2018年改革推向全国       中办和国办去年年底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是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文件系列之一。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根据《试点方案》,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黄润秋介绍,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授权试点省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试点地方的选择兼顾了地域上的东中西部,考虑了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性,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将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黄润秋介绍,今年5月-8月,7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和方案起草工作,编制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省市的实施方案经环保部技术审核后,已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将由各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实施。       在7省市中,贵州已于10月8日第一个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试点。“其它6个试点方案也将很快对外发布。”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於方研究员对记者介绍。       7试点强调程序性规则的特殊性       根据《试点方案》,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黄润秋介绍,江苏、山东、湖南、贵州、云南5省确定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吉林省、重庆市确定由环保厅(局)具体负责赔偿工作。       常纪文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是否是唯一合适的赔偿权利人,在法理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不少情况下,地方政府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制造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来当赔偿权利人呢?”       黄润秋介绍,7个试点方案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性规则上强调特殊性。各试点地方根据工作实际,在管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诉讼程序性规则方面做出特殊规定。       例如,山东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重庆市提出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级法院集中受理。贵州省提出要健全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云南省提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集中管辖。       此外,黄润秋透露,7省市在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       其中,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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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研讨水污染与生态系统健康

2016-11-06

    第十三届中日韩三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所)长会议国际研讨会近日在云南昆明举行。       会上,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环保科研单位及大学专家,围绕“水污染防治技术及生态系统健康”主题,就流域水污染控制及有害藻类、流域水资源调控与生态修复、水质基准与风险评估(包括人体健康和生态)、水污染与健康4个领域的最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了充分研讨和交流。       当前,我国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根据“保护优先”的要求,为避免众多湖泊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针对目前水质良好湖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了良好湖泊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了加强湖泊领域污染防治、开展生态保育、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湖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政策建议,推动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形成。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永会认为,无论从技术还是管理层面,解决云南乃至中国水污染问题,特别是湖泊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借鉴、吸收和消化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依靠科技创新来构建我国水环境治理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以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水环境基准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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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农村这么美?因为他们的污水和垃圾这样处理

2016-11-03

    德国—国土面积:35万平方公里。居民:8200万。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仅三个(柏林330万、汉堡170万、慕尼黑128万),7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1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多数居住在1000-2000人规模的村镇。德国的农村这么美?因为他们的污水和生活垃圾是这样处理。   污水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原来集中式处理办法正被分流式污水处理新办法所代替。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德国农村污水采取的是工业化集中式处理办法,即将污水通过排水管道输送到一个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但这样做除了成本很高以外,还带来污水处理之后的大量沉淀物和废物对环境造成压力、富含营养物质的元素氮、磷、钾持续不断地流入排放水域,造成水域富营养化和水生物、鱼类因缺氧而衰亡以及水和营养物质的自然循环过程被人工技术打断等诸多弊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种集中式处理办法正被分流式污水处理新办法所代替。       德国农村分流式污水处理新办法主要有:       一是分散市镇基础设施系统。德国海德堡市郊的诺伊罗特村2005年底率先建成该系统。办法是在没有接入排水网的偏远农村建造先进的膜生物反应器,平时把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然后通过先进的膜生物反应器净化污水。这一系统不仅可以降低污水处理成本,还能在净化污水的过程中获得氮气,从而达到使污水变成宝的目的,增强了农村土地肥力。       二是PKA湿地污水处理系统。PKA湿地由介质层和湿地植物两大系统组成,利用这两大系统共同营造的生态系统,综合物理、化学、生物三种放大功效,使污水处理功效达到最大化。该工艺主要将农村生活污水通过水管道,汇集流入沉淀池,经过沉淀池的4层筛选之后,再经PKA湿地净化处理,然后达标排放或用于农田灌溉。该系统的运转不需要化学药剂,所有的材料都来源于大自然,对周边环境没有二次污染。湿地表面干燥,没有积水,构成景观绿地,日常运行费用很低,工艺流程简单,管理方便。       三是多样性污水分类处理系统。德国吕贝克2000年采用多样性污水分类处理系统,将污水分为雨水、灰水和黑水。其中灰水指厨房、淋浴和洗衣等家政污水,黑水指经真空式马桶排放的厕所污水。居住区屋顶和硬质地面上的雨水被雨水管道收集,并汇入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导入居住区内设置的渗水池。该渗水池属于小区的绿化设施,经过特殊的造型和环境设计,表面看起来就像景观设计的一部分,池底使用特殊材料如砾石等,使池中的雨水自然下渗并汇入地下水。在暴雨或降水量丰厚的情况下,还可以把多余的雨水导入相连的蓄水池,使雨水自然蒸发或通过沟渠汇入地表水。通过这种处理方式,雨水可下渗或者直接进入自然界水循环。洗菜、洗碗、淋浴和洗衣等家政污水作为灰水通过重力管道流入居住区内的植物净水设施进行净化处理。   环境       如果说德国城市像农村,那么德国的农村就堪比城市。毫无疑问,农村的绿化率要高于城市,而且基础设施一点也不逊色:上下水、电、通讯、交通应有尽有。   垃圾分类       如果连我们自己都不能爱护自己的生活环境,还怎么强求别人呢?德国农妇艾拉家厨房里的垃圾箱,已经足够让我震撼的了。       日常的生物垃圾通过专门的生物垃圾桶被收集、切碎,并与真空管道系统收集的黑水一起汇入居住区的技术处理中心。两者的混合物先被高温净化处理,之后导入在30-40摄氏度下工作的发酵反应器,经过有氧处理,稳定之后还残留富含高浓度营养物质的流质物。       这些流质物将被保存起来,并被用于居住区的绿化养护或者卖给临近的农业联合组织。该组织将其分配给各个成员用于农业生产,并保存在季节性存储器中。营养物质的再利用不仅使人类居住区产出的富含营养元素废物以生态可承载的方式进入了自然界的物质循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取代高能耗的化肥生产,为节能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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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水务公司TOP50:中国水务公司占半壁江山

2016-10-30

下面榜单将展示拥有最多BOT以及BOO项目(污)水处理量的水务公司。     我们根据每个公司按项目所占股权折算后的总水处理量排名,即实际项目处理量等于项目处理量乘以水务公司在该项目中拥有的股权。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粗略,但是是目前为止最好的统计手段。       水务公司的总水处理量可以通过表格中的处理量一栏的数据除以所占股份一栏的数据计算得出。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经股份折算后的水处理量)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中国水务公司占据了榜单的半壁江山,海外公司仅Suez(苏伊士)、Veolia(威立雅)、Tedagua、Engie、Acciona、Biwater、Hyflux(凯发)、Metito、Mitsui(三井)、Sembcorp(胜科)等公司上榜。       中国公司虽然在BOT及BOO项目的水处理量上占据优势,但是技术方面仍旧与海外优秀水务公司有一定差距。当然,我们也应当欣喜看到近年来中国水务公司在水处理技术上的不断探索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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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筛选步骤和方法

2016-10-28

    1、修复技术筛选步骤       修复技术的筛选一般要考虑污染物的特征、污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修复技术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由于实际地下水污染场地的复杂性,只能通过分析、评估确定出比较优选的修复技术或技术组合。修复技术的筛选存在着主观性,有可能出现多解性。       修复技术的筛选没有固定的模式,筛选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笔者参考美国“基于风险评估和非风险考虑的修复技术选择标准指南”,提出一种较为简单、易行的筛选方法,具体筛选步骤如下:       1) 不适宜修复技术的剔除首先列出目前可用于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的技术清单,针对具体的地下水污染场地,对各种修复技术进行“剔除”排查,该阶段要求发现那些明显不符合目标场地修复要求的技术,并把它们排除在进一步评估之外,以缩小可供筛选技术的范围。如:污染地下水埋深大,可排除PRB技术;存在自由相NAPL,可排除首先使用AS技术;属于重金属污染,可以排除针对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等。       对污染修复技术的剔除要求对国内外用于地下水污染场地的不同修复技术十分熟悉,掌握各种技术的特点、应用条件等。在对修复技术进行剔除时,主要考虑2个方面的因素。①污染物特性:污染物类型(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等。有些修复技术只针对特定类型的污染物。②地下水污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渗透性、厚度、埋深,含水层及包气带的非均质性,地下水流速等。       2) 可供选择修复技术的评估筛选通过不适宜修复技术的剔除,形成针对具体地下水污染场地可供选择的修复技术清单,仍需进一步地筛选。可以通过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进行评估分析。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如层次分析模型、排序对比分析模型等。不同的模型有可能考虑的因素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但如果筛选模型考虑的因素太多,模型参数以及权重的获取对评价结果影响较大,反而不利于实际应用,可操作性差。       在修复技术的选择方面,需要有丰富的水文地质学背景和地下水污染修复实践经验,往往简单的方法最为适用。可以充分分析不同修复技术的特点、污染物和含水层的特性以及污染场地条件等主要因素,进行各种修复技术筛选的评分,评分高的修复技术,可用于地下水污染场地的修复工程。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的选择与污染场地条件、目标污染物特性等密切相关;所以,不同的污染场地,其适用的修复技术(或技术组合)也不同。       2、修复技术筛选评分方法       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筛选评估指标可以包括5个主要方面:技术可接受性、场地可应用性、有效性、修复时间和修复费用。       技术可接受性评分主要考虑污染场地现在的使用功能与修复技术的兼容性、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可接受标准等;分为:完全可接受(4分),可接受(3分),一般可接受(2分),局部可接受(1分)。       场地可应用性评分主要考虑场地地层条件下,修复技术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该修复技术是否在同类场地实施过;分为:完全可应用(4分),可应用(3分),一般可应用(2分),局部可应用(1分)。       有效性评分根据该修复技术在类似场地的修复效果进行评价;分为:非常有效(4分),有效(3分),一般有效(2分),局部有效(1分)。       修复时间评分根据所期望的修复时间进行赋值;分为:短(4分),中等(3分),长(2分),很长(1分)。       修复费用评分根据预期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价;分为:低(4分),中等(3分),高(2分),很高(1分)。       每个修复技术都分5个指标分别进行评分,每个指标可评分赋值为1,2,3,或4分;分数越高,表明该技术越有利于在场地修复中应用。总分区间为5~20。       除表中所列的5个方面评价指标以外,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筛选有时还需要考虑修复技术的可持续性、环境影响等方面因素。特别在发达国家,目前,地下水污染场地的修复技术应用越来越强调绿色、低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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