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将清理北极地区垃圾 贝加尔湖进行污水处理

2016-06-22

       据俄罗斯卫星新闻网6月21日报道,俄罗斯总统办公厅主任伊万诺夫表示,进一步清理北极地区的生活与军事垃圾计划、以及贝加尔湖的污水处理设施是2017年俄罗斯生态年的重要工作。       伊万诺夫是生态年组委会主席,他与防长绍伊古在生态年大规模活动准备工作的框架下,一起访问了位于芬兰湾的边境禁入岛屿——大秋特尔斯岛(Bolshoi Tyuters) 。伊万诺夫与绍伊古视察了岛上海岸巨大的金属废料场。       伊万诺夫对这种情况感到惊愕,并表示希望该岛得到类似现在北极地区所进行的清理。伊万诺夫说:“北极地区的清理工作是生态年的计划中的单列项,分配了资金。这也是能影响世界气候的地区。需要解决贝加尔湖的污水处理问题。生态年计划是一项耗资数十亿卢布的活动。”他承诺,芬兰湾俄边境岛屿的清理问题也会得到解决,但暂时不是用预算经费,可能是用俄罗斯地理学会或其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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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态技术让水生态修复渐入“佳境”

2016-06-19

  2015年,海南省海口市在全国邀水务企业对该市黑臭水体治理进行中试实验。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凭借着独特的微生态活水直接净化工艺,在38家竞争者中胜出。       经近一年的考验,该公司负责的修复工程成为海口市水务局惟一验收并推荐的示范段。是什么原因,让这家景观水生态公司在水环境治理中能够脱颖而出呢?       该公司总经理黄建军从事河湖水体治理工作已经有近20年经验,他认为,我国河湖水体普遍存在自净力极端低下的问题,自然水体的自净能力就是它们的免疫系统,这种自净能力实际上是建立在以微生物为基础的生物链生态系统上的,但是黑臭水体特别是硬化河道相当于先天性免疫系统缺乏症的病人,而一个好的直接净化体系就是帮助黑臭水体重建免疫系统。该公司研发的“微生态活水直接净化工艺”,对水体自净能力的开启,有强大促进作用。       自净能力的大幅提升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如果污水进入后不能逐步自我净化、呈现正向自净能力,即便干净水源进入后也逐步水质恶化,呈现的是“自污”倾向。       这种情况下,无论截污清淤做得多好,如果不大幅度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扭转“自污”趋势,河湖水体就不可能真正治理成功。只有建立了高效的水体内部的净化体系,才能够快速地削减水中的污染量,全面提升水质。       作为一种原位水体净化技术,“微生态活水直接净化工艺”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特制的专用设备“超大流量造流曝气机”,一边曝气一边营造庞大水流,同时通过特种生物载体作为微生物的巢穴,大量培养微生物。曝气充氧、大流量造流、微生物载体三者完美结合,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善的技术体系:       曝气充氧为大量好氧微生物提供充足的溶解氧呼吸,超大流量造流则是让庞大的河湖水体能够充分扰动传质,让溶解氧、污水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充分接触,在提高溶解氧传递效率的同时,实现“流水不腐”的功效,微生物载体则依靠巨大的比表面积使微生物数量数百倍增殖,从而使得以生物量计量的自净能力也呈现数百倍提升。庞大的水流携带曝气机的溶解氧向远处扩散,可以使河湖水体溶解氧均匀分布,避免出现缺氧区域,同时也使污水、溶解氧与生物膜充分接触,提高氧气的传递速率。       黄建军认为,造成黑臭水体的根本原因是河道湖泊过量纳污,导致水体耗氧速度远大于复氧速度,同时也与水体富营养化和底泥沉积有关。好氧微生物数量不足、溶解氧不足、水体不流动,直接导致水体自净能力的大衰退。而大量的好氧微生物将水中和底泥中有机污染物迅速分解,可以使水体自净化速度大于污染速度,从“自污”趋势转变为快速“自净”趋势,而让水体变得越来越干净,实现良性自净循环。实现曝气充氧和水体扰动,再配置微生物载体,就形成了这套“微生态活水直接净化工艺”,相当于在河湖水体内部建造了一个隐形的污水处理厂。       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逐渐认识到,在污水截污和底泥清淤后,水体自净和生态修复是重要环节,这就给原位净化技术提供了舞台。       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对生态净化技术的要求:应用生态净化技术要以有效控制外源和内源污染物为前提,生态净化措施不得与水体的其他功能冲突。作为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手段之一,佳境公司的微生态技术在哪些状况下更具独特的工程适应性呢?       一是在黑臭淤泥清淤不便、清淤不彻底、种水草覆土更不便的情况可直接实施,不但不怕淤泥影响,反而可以逐步氧化底泥,变成干净黄土,从而削减了底泥释放这个内部污染源;二是沿海感潮河道盐度高,水草不易种活、外部投撒微生物不易存活的情况,以土著微生物为基础的微生态技术天然适应盐水环境;三是行洪河道,水草和投撒式微生物菌剂易被洪水冲走的情况,微生态技术的设备材料固定更方便。四是截污不彻底,有偷排污水、雨污合流污水、初期雨水径流等高污染冲击负荷的情况下,微生态技术作为类似污水厂的生化技术,天生具有抗污水特长,系统不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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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推进科技企业合作 上海昊沧剑指海外市场

2016-06-17

 2016年6月13日,由中德政府主办的“第八届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出席第八届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并致辞。         据了解,本次论坛促成中德两国与会各方签约96个重大合作项目,总金额达150亿美元,规模为历届之最。       “务实合作是中德关系的‘压舱石’。”李克强表示,两国以平等姿态推进相互开放市场,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将达到新水平。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将在各领域尤其是新经济领域为包括德国企业在内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遇。           中德两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技术型企业的发展。上海昊沧系统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昊沧”)是中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杰出代表。上海昊沧的总经理范岳峰、市场总监韩少唐女士、北方区销售总监张延军先生应邀出席这次中德论坛,并在循环经济与环保技术分论坛上,与德国AMC 开姆尼茨分析与测量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意向,举行了签字仪式。双方一致同意,在环境领域长效管理机制、大数据分析管控平台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共同开发中德两国市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范岳峰总经理介绍,此次中德企业合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德国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资助的研究项目框架下进行,将会得到中国和德国的相应研究机构伙伴的支持。         会后,范岳峰总经理和Frank Neubert 博士接受了中国水网记者的采访。范岳峰总经理指出,上海昊沧是国内较早致力于水务、环保领域的智能控制、数字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是国内在智慧水务领域发力较早的企业。德方企业对上海昊沧自主研发的AVS精确曝气流量控制系统、ProSee污水处理工艺优化与高级控制系统、水务企业生产运营管理平台和中央调度管理平台等一系列产品,表示了充分的肯定。中国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也需要走向海外市场,这次与德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将为上海昊沧走向国际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上海昊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德国作为全球领先的工业强国,严谨的科研作风受到全世界的赞扬,中国的优秀企业与德国优秀企业在流域治理、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合作,完全符合国家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Frank Neubert 博士表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经济体,拥有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德国企业也需要与中国优秀企业合作,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上海昊沧在水领域方面的多项技术已经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德方企业愿意与上海昊沧一起共同完成流域治理、环境监测等相关项目。       双方一致表示,双方企业的此次合作,将成为中德两国企业合作的典范,将为中国的中小创新型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探索可行的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业内知名人士对上海昊沧与德国AMC公司的成功签约表示出极大的关注。他们认为,这样的合作对我国中小创新型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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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和”园林“成人居环境基本条件

2016-06-05

      住建部日前印发通知,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印发给各省级住建部门,并要求遵照执行。同时明确,原《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废止。       在新的体系中,居住环境、生态环境、社会和谐、公共安全、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均被列入了基本指标体系。       而申报城市则要在住房保障与社区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安全与防灾减灾、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节能减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科技进步与宣传推广共九类案例中,选择四项,提供实践案例。       该指标体系还明确,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基本条件为:已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而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则为重要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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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6水气土污染防治信息全公开 责任落实到司

2016-05-31

       5月31日,环保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实施政务公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进“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阳关执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有的公开工作内容均明确了负责的司、局。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结合昨天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前不久建设部的黑臭水体治理政策,信息公开是中央政府改革主逻辑之一,以期用公开促效率、促公平、促政府服务转型。   附:政策原文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我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便民快捷。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政务和信息公开作为维护公众权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和政府信息。        坚持上下联动。推动全国环保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体效应。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进“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人事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环监局负责落实)按照发展改革委统一工作部署安排,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政法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规范,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公厅牵头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环境经济政策的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政法司牵头落实)      (五)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涉及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政法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六)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依法公开环评文件全本,环保部门受理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环评司牵头落实)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减税降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方面的信息公开。(涉及相关职能的司局配合落实)      (七)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研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出台政策的业务司局牵头落实)研究推进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宣教司牵头,会同政法司及有关司局落实)      (八)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各业务司局负责落实)推动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涉督查事宜办公厅会同环监局(督查事项)、督察办(约谈、区域限批等)落实,涉审计事宜规财司牵头落实)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规财司牵头落实)      (九)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正式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监测司牵头落实)       2.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1月起,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通过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开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监测司牵头负责,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土壤司牵头落实)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按程序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生态司牵头落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环评司牵头,会同核二、核三司落实)       6.污染减排信息。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报国务院审定后,向全社会公开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规财司牵头落实)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编辑出版《2015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配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的编辑出版。“六•五”前,通过《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司牵头落实)       7.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环监局牵头落实)       8.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测司牵头落实)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和重点案件后督察情况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我部适时发布新闻通稿。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应急中心牵头,会同宣教司落实)。       1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和落实公众沟通工作。做好民用核安全设备及核安全相关人员资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核电厂和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管信息。做好核与辐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三阶段(受理、拟批复、批复)信息的及时公开。实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一、核二、核三司牵头落实)      (十)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的评议,推动行政机关更好满足申请人需求。(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稳慎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防范恶意炒作。(政法司牵头落实)      (十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司局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司局协调部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年底前部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环境保护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落实)      (十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宣教司牵头落实)      (十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十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做好配套内容的修改完善。(办公厅牵头落实)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政法司牵头,会同办公厅及有关司局落实)      (十五)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督导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规范各级网站建设。加快推进部政府网站升级改版工作,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办公厅牵头落实)      (十六)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将全国环保系统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年内部计划组织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督导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地市、县级政务公开人员的培训。(人事司牵头,会同办公厅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办公厅牵头负责,业务司局按职责落实并归口指导直属单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       适当增加政务公开工作经费,逐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规财司牵头落实)      (三)加大考核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批示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研究解决我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力争尽快见到成效,取得较大进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年底前对省级环保部门落实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厅牵头落实)      (四)完善激励问责机制       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归口指导,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问效,部办公厅视情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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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约谈16市政府负责人

2016-05-29

       在国家层面,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约谈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据统计,2015年环境保护部共约谈了16个地级市(自治州)和两个县的地方政府负责人。     这是记者从今天在京召开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报告课题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督政问责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     王灿发透露,在地方层面,多个省级环保厅也开展了对所属市(区、县)一级政府的约谈、督查。各地共对163个市开展了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了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了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     记者注意到,2015年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一大亮点是环境保护部在对贵州省黔东南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四川省内江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后,将综合督查报告全文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促使各地党委一把手开始注重着手解决环境问题。     “当然,有关部门还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健全完善督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规定。”报告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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