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召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座谈会

2015-05-19

 环境保护部今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出席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努力推动绿色转型和发展,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引领者、践行者。       陈吉宁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一是准确把握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辩证关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树立正确发展思路,保持清醒和定力,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让绿水青山带来金山银山。二是深入理解生态环境就是民生福祉的深刻内涵,用硬措施应对硬挑战,每年都抓出一批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能受益的治理成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污染可以治理、环境可以变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三是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转变发展观念,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推动形成节约环保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四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谋划推进各项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破解环境约束难题,加快补上环保短板,把建设美丽中国一步步变成现实。       陈吉宁指出,生态省建设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部大力推动,各地积极响应。到目前为止,全国有福建、浙江、辽宁、天津、海南、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山西、河南、湖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开展生态省建设,超过1000多个市、县、区在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大力开展生态市县建设。92个地区取得了生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了命名,建成了4596个生态乡镇,涌现了一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生态省建设强调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使环境质量改善与经济发展相促进;强调以经济发展的绿色化为统领,狠抓转型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环保产业、开展产品生态化设计、加强清洁生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融合。生态省建设强调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陈吉宁要求,要抓住《意见》实施的新契机,拓展新思路、探索新途径、构建新模式,继续深化生态省建设战略,以市、县为重点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细胞工程,结合地方实际把《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努力打造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升级版。一是要进一步深化生态省战略。认真做好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施严格管控,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着力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努力把《意见》提出的绿色化落到实处,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扭住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按照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做好管理体系的宏观设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二是以市县为重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以市县为单元继续抓好细胞工程,更加突出绿色发展、绿色生活和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管控,探索建立一批绿色发展的示范模式。扎实推动市县的乡镇环保队伍能力建设,努力与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地区的环保部门要以“三严三实”为准则,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环境保护主阵地和根本措施的功能定位落实好,推动形成目标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保障的良好工作格局。三是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和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推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做法、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氛围和条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和支持公众自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认真办好“中国生态文明奖”,共同推选出一批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为全社会树立典型和榜样。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主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四川省、湖北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和江苏省张家港市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结合本地生态文明建设作了发言。福建、浙江、辽宁、天津、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山西、河南、湖北等15个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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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污泥成为净化污水好帮手

2015-05-15

 椭圆形的氧化沟内,泥褐色的水面上泛起一片片气泡,但却闻不到异味;从这里流出的水经过沉淀、消毒后清澈见底,可用来灌溉园林、冲洗路面。5月14日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在重庆市铜梁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看到的景象。在这里,污泥变成了净化污水的好帮手,因为该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在污水治理中应用了A2O(厌氧-缺氧-好氧)氧化沟工艺,进行生物脱氮除磷。       据该公司经理周涛介绍,泛着气泡的氧化沟属于A2O技术中的“好氧区”。沟内的污泥也不是普通的泥巴,而是活性污泥,含有能够分解氮磷的细菌,正适合用来对付富含氮磷的城区生活污水。氧化沟中有制氧设备输送氧气,让细菌更为活跃,“胃口”更大,更快地分解氮磷。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此前应用的是奥贝尔氧化沟工艺,每日可处理生活污水3万吨,但能耗较大。2014年9月,该公司二期扩建工程投用,开始应用更为节能的A20氧化沟工艺。周涛介绍,同样处理1000吨污水,A2O氧化沟工艺要比奥贝尔氧化沟工艺节约20度电,公司二期扩建工程日处理污水量可达2万吨,一天就能节约400度电。       此外,A2O氧化沟工艺对付污水的“抵抗力”也更强,具有更强的净化能力。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可以用来灌溉园林、冲洗路面等。“目前,公司一、二期工程日均可处理城区生活污水5万吨,基本能满足铜梁城区快速发展的要求。”周涛说。       实际上,重庆市铜梁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应用新工艺只是铜梁区推进污水处理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据悉,2013年,铜梁区已实现25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全覆盖。今年还将再建设完善8个镇街的污水处理厂二三级管网,工业园区蒲吕片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在此基础上,该区还将整治、新建一批厕所,确保污水进入市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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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技术协调中心在天津成立

2015-05-11

  5月5日,环印联盟成员国海水淡化技术合作国际专家研讨会暨展会在天津开幕。会议旨在通过与会专家、代表的交流,促进海水淡化技术合作以及技术成果在区域成员之间转移。环印联盟区域科技转移中心主任墨兰贾德、外交部非洲司副司长王世廷、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张海文出席开幕式,并为环印联盟区域科技转移中心海水淡化技术协调中心揭牌。       2014年10月9日,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与环印联盟区域科技转移中心共同签署了《中国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与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区域科学技术转移中心关于技术合作、转移和交易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双方将联合开展包括海水淡化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信息转移或交换、海水淡化技术和方法示范等合作。同时,该备忘录提出将依托淡化所成立海水淡化技术协调中心,指导双方的合作。       作为双方在签署备忘录后联合开展的首个项目,本次会议吸引了来自孟加拉国、塞舌尔、伊朗等11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多家海水淡化相关企业的专家、代表共60余人。在为期5天的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将围绕海水淡化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海水淡化技术、政策、环境影响、淡化厂建设流程以及可再生能源在海水淡化方面的应用等开展学术交流,同时开展技术产品展示和现场技术考察。       开幕式上还举行了环印联盟区域科技转移中心海水淡化技术协调中心揭牌仪式。该协调中心的成立将正式搭建起中国与环印联盟各国开展海水淡化技术转移合作的交流平台,促进联盟各国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成果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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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是底线

2015-04-15

“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当前,环保工作正朝着协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与总量控制双管控的方向转变。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指标如何确定,改善效果究竟如何,必须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评判。总量控制制度如何完善,如何更好地进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也必须依靠监测技术体系支撑。” 在4月1日召开的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的这席话道出了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不仅如此,百姓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及时发布各类监测信息,满足百姓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成为环境监测的动力所在。        新形势下,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新进展,成为环保工作的耳目和基石。   空气质量信息全面公开   1436个点位实时监测       吴晓青在会上透露,我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的6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信息已全部向社会公开发布。除日常监测指标外,从2014年12月28日起,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已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去年,环境保护部继续按新标准对74个城市按月进行排名,各地也开展了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和发布工作,对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有效作用。       除空气质量监测外,各类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已经可以做到按要求及时发布。环境保护部和各地环保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移动客户端等,按时发布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污染源、生态、海洋、噪声等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的报告数量不断增加,内容不断丰富,公开发布的监测报告已经有30余种。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进展顺利   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       分析污染来源,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治理污染。记者获悉,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实现新突破,初步构建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监测技术方法体系。       目前,第一阶段9个城市已经全部完成源解析工作。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石家庄、南京的首要污染来源是燃煤,天津、上海、宁波的首要污染来源分别是扬尘、流动源、工业生产。各地根据源解析成果有针对性地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重要支撑。       今年,我国将继续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10月底前,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部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二阶段26个重点城市源解析工作。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存在   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       2014年环境保护部组织12个检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的12个省(区、市)的72个空气自动站、72家国控污染源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向各地反馈。吴晓青表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监测系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吴晓青说,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   今年重点提高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十三五”将建设统一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监测结果表明,2014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全国423条河流和62个湖库的96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63.2%,同比降低0.9个百分点;劣Ⅴ类占9.2%,同比降低1.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断面超标率分别为24.7%、21.7%和14.8%。       去年,环保部门还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全面掌握了我国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       但与大气监测网络建设这几年的投入相比,水环境监测还需加把力。今年,环保部门将切实提高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工作重点。一是优化整合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今年环境保护部将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二是不断强化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环保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配备等方面提出系统的能力建设方案。三是继续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四是认真开展跨国界河流水质监测。       据悉,“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工作将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这个环保工作的核心,稳步推进监测预警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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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重启绿色GDP研究

2015-04-01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推动新《环保法》落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召开建立绿色GDP2.0核算体系专题会,重新启动绿色GDP研究工作。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介绍说,绿色GDP核算2.0研究项目重新启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央政治局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示,要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也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李庆瑞说,重启绿色GDP研究项目是推动绿色发展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开展环境经济核算,核定环境容量,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成本代价,将对定量分析和判断环境形势,探索环境资产核算与应用长效机制,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推动形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绿色GDP最早由联合国统计署倡导的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提出。推行绿色GDP核算,就是把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因素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将资源耗减成本、环境退化成本、生态破坏成本以及污染治理成本从GDP总值中予以扣除。其目的是弥补传统GDP核算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     绿色GDP的研究始于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绿色GDP核算的研究工作。2005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10个省、直辖市启动了以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为内容的绿色GDP试点工作。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此项报告是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损失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2004年开始的研究,被课题组专家称为绿色GDP1.0,现在重启的研究则称为绿色GDP2.0。     李庆瑞说,绿色GDP至今仍是一个正在研究、有待成熟的项目,是基于对现行经济核算体系的有益补充而非否定。和绿色GDP1.0相比,绿色GDP2.0将寻求创新。在内容上,增加以环境容量核算为基础的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圈定资源消耗高强度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灾区,摸清“环境家底”。在技术上,克服前期数据薄弱问题,夯实核算的数据和技术基础,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污染源普查等多来源数据,构建支撑绿色GDP核算的大数据平台。     李庆瑞介绍,绿色GDP 2.0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成本核算,同时开展环境质量退化成本与环境改善效益核算,全面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二是环境容量核算,开展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环境承载能力研究;三是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开展生态绩效评估;四是经济绿色转型政策研究,结合核算结果,就促进区域经济绿色转型、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提出中长期政策建议。     会议提出绿色GDP2.0核算体系的研究计划。第一阶段(2014~2015年):联合各相关部门与研究机构,开展国际经验学习借鉴、核算框架体系构建、技术规范研究及全国层面环境容量核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初步建立政策应用体系,形成核算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建立绿色GDP核算的相关技术规范。第二阶段(2016~2017年):为了检验绿色GDP2.0核算方法的可行性,选择不同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核算、环境容量核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以及经济绿色转型政策试点。不同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特征不同,可选择不同的试点内容。由于这是一项前沿性、创新性的研究项目,国际上尚无成功经验可借鉴,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因此,研究结果以何种形式、在何时公布,将视研究进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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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会对环保带来哪些影响?

2015-03-26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新法拓宽了“民告官”法律渠道,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今后,环境执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受案范围扩大,环保部门小心频当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从其受案范围的变化可以看出,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原法的8项增加到12项,扩大了受案范围。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将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不服的。在日常的执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以及认为作出的各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行政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无论责令(限期)改正是与行政处罚同时适用,还是单独适用,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2、对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环保行政机关比较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查封、扣押措施,环保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强制措施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对环境行政许可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环保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环保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环保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对环境行政机关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不服的。环保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将成为共同被告       为激发行政复议程序的活力,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为复议机关不仅改变原行政行为要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也要当被告(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今后,只要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就会尽量支持申请人,从而避免自己当被告。因此,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若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必须服从。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环保部门应避免错误告知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环境执法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实践中,最好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的也应当以笔录形式记录在册。       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环保部门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二款同时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一些环境违法案件是否罚款、罚款数额涉及环境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是否正确等,遇到这方面的行政诉讼时,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充分借助法院调解程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与原告达成共识,积极化解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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